中國寧波網記者 董小芳 通訊員 柏林 文/圖
為美化生活環境,道路上不少地方都設置了垃圾桶。但是,葛大叔萬萬沒想到,自己會撞上垃圾桶而造成十級傷殘。今天,寧海法院通報了該起案件,法院判決垃圾桶管理者承擔七成責任。
2020年4月2日晚上,葛大叔正騎著“小電驢”往家趕,由于天色昏暗,且有大樹遮蔽、視野模糊,他徑直撞上了路邊的垃圾桶。這一撞可不輕,經鑒定,葛大叔的傷殘等級為十級。在醫院治療兩周出院后,葛大叔找到垃圾桶的主人——寧海某環境衛生治理有限公司,協商賠償事宜。然而,環衛公司卻拒絕認領垃圾桶。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后,葛大叔將環衛公司告上法院,要求賠償醫藥費、住院費等共計2萬7千余元。
環衛公司認為自己并非“肇事”垃圾桶的主人,真正的負責人應當是寧?h環境衛生指導中心。根據與中心簽訂的《寧?h城區道路保潔服務項目合同》內容,環衛公司平日里只負責對垃圾桶進行清運,無法撤銷該中心確定的垃圾桶點位。而且垃圾桶屬于公共衛生的必備設施,該垃圾桶的放置由該中心確定,放置于道路兩側,擺放位置并無不當,并沒有影響車輛和行人通行,葛大叔的摔傷是單方事故,與垃圾桶無關。因此,環衛公司無需承擔任何責任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根據環衛中心與環衛公司簽訂的合同,雙方約定將中心管理的園區道路保潔服務外包給環衛公司,其中包括,垃圾桶應定位擺放,擺放整齊。而《安全生產責任狀》作為上述合同的附件,約定日常管理及生產經營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,由環衛公司自行承擔,環衛中心在事故處理中只起協助調解作用。本案中,環衛公司不僅將其承包轄區的垃圾桶擺放在了機動車道路上,而且垃圾桶放置的位置正好在樹蔭底下,對車輛尤其是夜間行駛的車輛造成安全隱患。
經綜合分析,法院認定環衛公司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具有主要過錯,應承擔七成責任,葛大叔夜間行駛中也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,存在一定的過錯。
判決后,環衛公司不服,提起上訴,寧波中院二審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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